一、评审范围
1、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组建我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并调整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
2017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淄博市组建基层卫生技术、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经济、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淄博市基层卫生技术正高级和基层卫生技术、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经济、中小学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2、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3、中央、省属驻淄单位委托淄博市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需提交委托函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二、申报渠道
1、凡在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2、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3、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评审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申报评审职称的标准条件。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条件执行;其他系列仍按照原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认真执行《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规定。申报中级及以下和淄博市负责评审的高级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申报其他高级职称时,按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求执行。
3、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职称评审材料时,需提供任现职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4、严格执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破格条件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由各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业务测试后,提交评委会单独评审。
四、时间安排
(一)总体安排:6-7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8-10月完成评审工作;11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二)事业单位岗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2017年6月26日。
(三)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其他淄博市负责评审的高、中级职称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初级职称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
省高评委负责评审的高级职称材料申报时间及要求,按各高评委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可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
联系人:区人社局职称科 王海艇
联系电话:619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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