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局裁决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可终结的制度。终局裁决适用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先行裁决是通过行使部分裁决权作出的终局性裁决。《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调解仲裁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在实务中,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申请人的迫切需要,首先要对先予执行满足的条件给予明确界定。
上述三项法律制度,是对传统劳动争议案件“一调一裁二审”处理制度的重大突破,能够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能,减轻当事人“诉累”,必将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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