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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百万跑路 保证人负啥责

来源:淄博晚报 2017-07-10 12:51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公务员小李的亲戚王某在市区搞建筑工程,因需要大量周转资金,让小李当保证人借了两笔钱,一笔是100万元,王某给出借人写了个借条,借条上除了写有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借款日期外,在保证人一栏,仅让小李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另一笔是50万元,也是同样的借条,但小李除了在保证人一栏签上名字外,根据出借人和王某的要求,小李在借条上又加了一行字,写上了“如果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意见。现在,王某还不上借款跑路,小李想了解的是,对这两张借条,他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债权人能直接向他主张权利吗?

律师分析:根据《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

在实践当中,由于人们对法律并不是特别熟悉,不一定知道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往往没有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小李仅仅在借条上保证人一栏签名的情况,律师认为,属于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小李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小李在第二张借条上的保证责任,律师倾向于认为,因为并没有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所以也属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孙健律师,法学硕士,MBA。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电话:13678638753

地址: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A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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