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袁一军通讯员祝明会)淄川区近日出台《“散乱污”企业有奖举报办法》,鼓励全民参与监督,共同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
有奖举报范围涉及“散乱污”企业清单内和清单外擅自生产、未生产四种情形。举报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不在各镇办上报“散乱污”企业清单中擅自生产的,奖励1200元;对不在各镇办上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中未生产的,奖励1000元;对在“散乱污”企业清单中擅自生产的,奖励1000元;对在“散乱污”企业清单中,镇办已落实关停措施,属于企业擅自撕毁封条恢复生产的,奖励1500元。《办法》同时规定,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时,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举报方式接受多渠道、多途径,举报人可采用来访、电话、信函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时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的对象或基本证据,匿名举报的举报人要编写一个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区环保分局的受理工作人员,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淄川环保分局核准后发放。举报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证实身份。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的,将在媒体设立的曝光台中予以向社会公告。
《办法》中明确要求,举报人应如实反映,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恶意举报扰乱环保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环保部门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举报实行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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