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沙红翠通讯员巨荣俊)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草案)》的情况说明。淄博市将通过立法强化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和保护。记者发现,《条例(草案)》将原来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改为了城乡档案管理,并对重要城乡建设档案资料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2009年市政府颁布的《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新时代城乡建设档案的发展和需求,急需出台地方性法规。据了解,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简称城乡建设档案。
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尤其是新城镇农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使之具备了一些城市的特点和功能,形成了大量丰富的有保管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这就要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切实保管利用好这些档案。目前,村镇建设档案无序、松散、被动的管理现状,难以承担起为城乡一体化建设服务的重任。因此,把城市建设档案改为城乡建设档案,使档案的范围由单一的城市扩展到城市与村镇,能够确保日渐增加的村镇建设档案及时归档,有效管理。
据了解,《条例(草案)》总则中拟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定义、管理原则、保障措施、职责范围和行政管理等。“保障措施”中强调了“城乡建设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草案)》确定了城乡建设档案的种类和内容。城乡建设档案分为勘测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名胜古迹工程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明确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收集、管理城乡建设档案资料的范围,增加了对名胜古迹工程档案、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海绵城市、城市双修工程和采用BIM技术工程等管理内容和要求。
《条例(草案)》制定了城乡建设档案报送和接收的要求,确定了部门报送、档案质量、电子、声像档案管理等流程。据了解,城乡建设档案共分18大类,102个属类,许多本应统一接收保管利用的重要城乡建设档案资料大量散落在行业部门和临时单位,尤其是一些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城乡建设档案资料,此次立法,这些问题将有望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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