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临淄区税务局已对2020年3月份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的纳税人,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在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网站公告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税限改[2020]301号)。
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详细名单见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网站。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临淄区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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