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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被判处拘役3个月

来源:淄博日报 2018-10-19 07:37   https://www.yybnet.net/

编者按:2018年是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收官”之年,淄博两级法院认真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工作举措,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依法坚决打击拒执犯罪,全力保障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本报自今日起连续刊发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的拒执犯罪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张某发诉被告人丁某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6日经沂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丁某永赔偿张某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于2017年1月23日前付清。逾期不履行,被告人丁某永自愿多支付自诉人张某发10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丁某永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发向沂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沂源县法院立案后,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告人丁某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规定期限内,被告人丁某永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向沂源法院报告财产。同年6月23日,被告人丁某永被传唤至法院,向法院缴纳执行款3000元,其承认经法院多次传唤未到庭。丁某永自认在外承揽工程,有一定经济收入,并保证两个月内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其到期后又未履行。2017年9月4日,沂源县法院向被告人丁某永送达执行裁定书,其仍拒不履行且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后张某发向沂源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丁某永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沂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永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自诉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丁某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为执行调解书作的裁定书,情节严重的,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标的额虽小,但属于涉民生案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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