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莫顺艳 记者 任鸿)富顺一男子林某因家庭纠纷,持刀伤害自己的儿媳,致其儿媳轻伤。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18 年4月12日,被告人林某与家人一起在家为其妻庆祝生日。午饭后,林某与儿媳发生争吵,进而在院坝里抓扯,林某的手被其儿媳用瓦片打伤,经在场人劝开后,其儿媳跑离现场,被告人林某随即从家中拿出一把水果刀追上前去。在离林某家几十米远的田埂上,林某与返回的儿媳相遇,林某遂用刀刺伤其儿媳的左手指、左上臂、左大腿等部位,然后将水果刀丢弃。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5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没有正确处理家人之间的纠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于2019年3月21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上公诉人除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外,还发表了被害人不尊敬长辈,是导致本案发生的起因,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且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当庭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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