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自贡中院公开开庭对李智宇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智宇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8年12月25日,富顺县检察院指控的以被告人李智宇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在富顺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李智宇刑满释放后,作为首要分子,先后纠集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辛某某、杨某某和沈某为重要骨干成员,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从事带“陪酒幺妹”业务获取非法利益,配备了砍刀、枪支、匕首等,在富顺县富世镇先后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李智宇还非法持有枪支。
今年1月15日,富顺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智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万元。
今年5月8日,自贡中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以被告人李智宇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自贡中院副院长刘宏宇担任该案的审判长,自贡市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可畏出庭公诉,被告人李智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智宇提出上诉,自贡中院受理案件后,选派院领导和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依法为被告人李智宇指定了辩护人,并组织检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明确了二审庭审的争议焦点。庭审中,检辩双方围绕指控争议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李智宇作了最后的陈述。
本报记者郭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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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富顺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