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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2020年12月22日发布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20-12-22 00:56   https://www.yybnet.net/

四川法治报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2020)川民再250号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成都新城西城市投资经营中心与被申请人张健、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民再25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2428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前来本院领取相关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5066号四川鑫河电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贾亚、一审第三人四川鑫河电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民申5066号民事裁定书。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0322民初2017号蒋连明: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2民初2017号黄刚、代常春与蒋连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目前在外,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322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蒋连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黄刚、原告代常春支付劳务费17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元整);二、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125元,由被告蒋连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0)川0322民初2017号蒋连明: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2民初2017号黄刚、代常春与蒋连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目前在外,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322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蒋连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黄刚、原告代常春支付劳务费17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元整);二、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125元,由被告蒋连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苟勇斌、张桂群:本院受理的(2020)川1902民初4681号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苟勇斌、张桂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苟勇斌、张桂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749.3元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其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下欠借款本金21749.3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至付清借款本金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破2-1号本院根据四川省罗尔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9日裁定受理四川省罗尔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12月8日指定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省罗尔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省罗尔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23日前,向四川省罗尔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桂花街345号;负责人:蔡泽生;联系人:蔡继达;联系电话:1828424826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省罗尔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省罗尔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3月2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小春:本院受理原告邹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81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原告邹霞与被告张小春离婚;二、儿子张鑫磊由被告张小春直接抚养,原告邹霞从2021年1月起,每月支付儿子的生活费60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医保报销后)凭有效票据双方各负担一半,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为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邹霞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尤小波、曾素莲:本院受理的(2020)川0823民初1731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尤小波、曾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联系方式不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尤小波、曾素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4日为9293.35元,此后利息按《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尤小波、曾素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何春奎:本院受理的(2020)川0823民初1481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春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春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9月20日的逾期利息计17426.18元;2019年9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5825‰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被告何春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王玉珍: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802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玉珍向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10月21日为79890.00元;2010年10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若被告王玉珍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广元市市中区蜀门北路264号附3号3幢1-4-2号(广房城字他8644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9.00元,由被告王玉珍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民初5645号熊陈:本院受理的(2020)川0802民初56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熊陈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708.06元,产生违约金3072.83元,产生利息7034.14元,及从2020年12月1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元,由被告熊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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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富顺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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