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建军(身份证号43021119621118221X):
2017年6月5日,本机关对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向你送达了《听证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食药听告〔2017〕1号)。在规定时间内,你未申请听证;本机关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后不予采纳。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没收药品6222盒(瓶)、处以罚款11379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多次联系你无果,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你,根据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食药行罚﹝2017﹞6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该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依法向自贡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13-2216119
地 址: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华大居委会11组104号
联系人:曹安乐、韩旭
特此公告。
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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