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0日,消费者郑女士来到自流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五星街分会投诉,称其之前在五星街某商场,以1198元购买的一只某品牌女式手表,后发现该手表走时不准,在一周内时间要慢6到7分钟。经过先后两次在商家维修后,却没有解决问题,特向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换货处理。
随即,工作人员对此展开了调查处理。经过多次与商家、厂方、消费者联系协商,商家于2017年8月22日给消费者郑女士调换了一只同型号、同规格的同品牌女式手表。不料,不到一个月时间,郑女士再次来投诉,称新换的手表又出现了走时不准的现象,要求退货。工作人员认真确认事实后,向双方宣传讲解了《消法》的相关规定,最后达成消费者退货,商场一次性全部退还消费者货款的协议。
评析: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三包商品)超出十五日但在保修期限内,无法修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经协商一致,可以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一次性退还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本案中,消费者第一次投诉时所购买的手表已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走时,经营者理应给予消费者换货处理。可是换货后新手表又出现了同样的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依法应当一次性退还消费者货款。(自流井区消委会 记者 欧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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