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钟铭 岳康 吴明远 特约通讯员 尚永高)日前,自贡市自流井法院判决杨某、熊某、周某、黄某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侵吞水利工程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案发后,杨某等人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已退大部分赃款,可以从轻、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杨某、熊某、周某、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发前,杨某等人分别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2014年下半年,自流井区两村共用的一水渠,因年久失修不能正常使用,镇政府申报了“五小水利工程”专项资金补助,最终申请到维修补助资金共计41.07万元。该项目于2015年2月起由两村共同实施。杨某、熊某等四人的职责是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在工程实施中,四人核算出项目资金有剩余,便共谋采取虚报工程量的方式,将项目剩余资金套出并按村的名义进行分配。杨某、熊某通过虚报材料费、人工费等共虚报项目结余资金117491元。2015年12月,区有关部门将全部水渠维修资金下拨完毕后,杨某、熊某、周某、黄某将虚报的资金予以分配。
2018年7月4日和6日,杨某等四人先后被通知到自流井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同年8月,四人将个人所得款项共计89991元进行了退缴。其间,其他相关人员也对所得款项进行了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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