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谭开幕 记者 唐嘉阳)近日,乐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跨区域执行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得到了履行。
今年7月5日,四川某建材公司诉四川某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乐至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协议生效后,该建设集团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
9月9日,权利人向乐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乐至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受理此案后,向四川某建设集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三个月时间过去了,该建设集团一直未采取有效的履行措施。于是,乐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月日,执行法官赶赴被执行人所在地雁江区,在雁江区法院的协助下,执行法官找到了该建设集团负责人张某,张某称,目前建筑业经营不景气无法对债务进行偿还,并辩称没有收到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且该案与其无关,应由其公司项目部经理饶某对该货款负责。
面对被执行人的强词夺理,执行法官向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并经院长批准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日。张某见状,称自己患有肺间质纤维化,每天需要服药和带呼吸机生活,如果被拘留可能有生命危险。执行法官本着人性化执法理念,对其暂不上戒具。见张某已经意识到了情况的严重性,执行法官再次向其阐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
在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下,张某主动承认了错误,并主动提出用案外人一套面积为七百余平米的营业用房作为担保,签署还款计划,按计划进行还款。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该处理方案。鉴于张某认识到错误并积极制定还款计划,法院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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