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我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乐国税稽检通一〔2017〕8号),通知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吴刚(税务检查证号:川国税稽39000058)、蒲小敏(税务检查证号:川国税稽39000113)等人,自2017年4月27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乐至县中行路80号,联系方式:028-23335010)办理税务文书签收,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上述公告内容《乐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乐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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