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夺命 死者家属状告高速公司 追踪
2013年11月21日,成渝高速龙泉段发生大货车冲破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栏,与对向车道两辆小车发生碰撞,导致3死4伤。近日,死者家属将大货车车主、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以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成都商报昨日曾报道)
昨日,备受关注的诉讼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开庭。经过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后,法官表示或将择日宣判。
争议一:
事故路段中央护栏是否刚性不足?
原告方当庭出示了事故现场照片,并据此主张,依据《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目的是防止失控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道,并保护中央分隔带内的构造物,而成渝高速公司因怠于排除安全隐患,导致第一被告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撞向中心护栏,与对向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从而造成3人伤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原告方在诉状中表示,负责此路段的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渝高速公路一大队的办案警察介绍该路段因坡陡、弯道急事故频发系魔鬼路段,每年均有多起交通事故发生。而对于这种交通量较大,事故频发率较高,极度危险的地段应该采取钢筋混凝土墙式护栏(即刚性护栏)防止车辆越过道路中心隔离闯入对向车道。
被告方代理律师则表示,根据检测数据显示,成渝高速目前车流量中,以客车为主,基于此,包括事故路段在内的成渝高速公路,大多采用的是半刚性护栏。与刚性护栏相比,半刚性护栏造价和维护费用更高,在遭受撞击时能保护客车驾乘人员。本案事故路段的道路中央护栏,是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的。
原告代理律师徐发芳表示,成渝高速货车不少,事故更是多由货车引起,货车少就不必设置刚性护栏的说法并无依据。
争议二:
事故后的中央护栏是否存在整改?
原告方随后当庭出示并播放了一组图片、视频证据,并表示,视频资料是本案事故发生后,在成都至资阳之间的成渝高速公路上拍摄的,原告代理律师徐发芳表示,其中标志性的是龙泉湖路段,可看到工人正在进行施工整改。原告主张,成渝高速在事后对事故路段道路中央护栏进行了加固改造,这证明被告方在事故后意识到该路段中央护栏存在问题,遂进行了整改。
而被告方成渝高速公司表示,成渝高速在对安全设施养护更换时,将二波护栏均更换为三波护栏,但三波护栏仍系半刚性护栏。无论更换前后,中央护栏均符合相关设计和施工标准。同时,成渝高速公司代理律师对原告方所出示“整改后”的照片和视频拍摄时间、地点等提出质疑,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争议三:
肇事货车是怎样“跨栏”的?
成渝高速公司表示,从办案交警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本案肇事车车头并没有明显撞击痕迹,中央护栏基本保留,受害车辆左部受损,但并未被撞离正常车道。这证明,本案事故发生时,肇事车并不是撞到中央护栏后再迎面碰撞对向车道行驶车辆,而是肇事车辆因操作失控发生侧翻,压到中央护栏而翻向对向车道,受害车辆来不及躲避。整车质量超过12吨,高度超过3米,在本案事故条件下,即使中央护栏为刚性护栏,75厘米高的护栏也不能阻止失控车辆发生侧翻而穿越中央护栏闯入对向车道,成渝高速公司,针对本案事故路段的地形情况,特别增设了弯道提示牌、减速提示牌、减速带等设施,当通行车辆按照道法规定,按照操作规范通过该路段时,能保证车辆的正常通行安全。
被告方代理律师同时认为,该路段护栏适用撞击时速64公里,而肇事货车撞击护栏时速达76.9公里,系超速。原告方则主张,该路段最高限速80公里,76.9公里时速并未超过限速,而根据高速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肇事车辆系失控与中心护栏发生碰撞并“冲过中心护栏”,而非被告方所称“翻越”护栏。
吴律师回应称,道路限速并不等于护栏的设计撞击时速,发生事故的时候,驾驶员理应采取合理有效的制动措施。
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多方还就涉事三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肇事车辆挂靠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等进行了辩论。由于案情复杂,法官并未当庭宣判。
成都商报记者 桑田 摄影实习记者 刘海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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