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经市委同意,市委办公室最近印发了《资阳市选拔任用市管干部动议工作实施办法》、《资阳市选拔任用市管干部民主推荐工作实施办法》、《资阳市选拔任用市管干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资阳市选拔任用市管干部讨论决定实施办法》和《资阳市市管干部任职管理实施办法》。
5个《实施办法》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深入贯彻,是对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基本流程的细化完善,通篇贯穿了党管干部原则,始终突出了党委(党组)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全面落实了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有利于形成管理全面、标准严格、环节衔接、措施配套、责任分明的干部选任工作新常态,推动市管干部选任工作由原则之治向规则之治深化,为培养选拔好干部提供制度保障。
——文件摘要——
市管干部动议提名要把握五个时机,强化五个核心要件
程序:市管干部动议工作一般应采取综合研判、启动、比选、酝酿、确定方案等程序。动议方案一般应包括动议的主要理由和依据、班子功能结构模型要求、人选分析、相关方面意见、市委组织部建议意见等。
要求:一是把握动议提名的五个时机:市管干部职位出缺需要补充、县级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改善、县级领导班子或市管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省委或省委组织部有明确要求需要配备、其他原因需要动议。二是强化动议提名“核职数、看结构、广比选、审表现、查廉政”五个核心要件:从严核定领导班子职数,没有职数空缺的不能启动;分类建立班子功能结构模型,将其作为改进干部选配、实现人岗相适,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的有效手段;建立优秀干部人才库,作为动议人选主要来源;运用综合分析研判成果,关注一贯表现;全面核查动议人选历年信访举报,核查有问题或没有正式结论的坚决不启动。三是规范上级组织部门动议提名前把关事项。对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破格提拔干部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在作出动议前应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市管干部民主推荐先个别谈话推荐后会议推荐,区分不同拟任职位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确定不同人员参加推荐
程序:市管干部民主推荐一般采取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事前沟通、个别谈话推荐、确定进入会议推荐人选、会议推荐和民主测评、综合分析、向市委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等程序,并规定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的先后顺序,由市委组织部商拟实施民主推荐单位党委(党组)确定。
要求:一是改变民主推荐定位。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二是改进民主推荐方法。在推荐方式上采取先个别谈话推荐、后会议推荐,以利于正确集中民意。三是区分不同拟任职位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对提拔使用干部、非领导职务干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干部、正县级领导干部转任县(市、区)党政正职,采取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对县(市、区)县级领导干部转任县(市、区)相对重要领导岗位,市级部门(单位)县级领导干部转任本部门(单位)相对重要岗位,可只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四是区分不同拟任职位确定不同人员参加。分县(市、区)干部拟任县(市、区)县级领导干部,县(市、区)科级干部拟提任市级部门(单位)副县级领导干部,市级部门(单位)干部拟任县级干部三大类型,分别确定不同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
市管干部考察坚持“一评议、一承诺、两公示、两核查”,区分不同拟任职位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确定不同人员参加谈话考察
程序:市管干部考察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确定考察对象一般按照反馈、酝酿、确定程序进行。考察市管干部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经过考察对象公示、组织实施考察、综合分析评价、反馈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五个程序。
要求:一是规范考察对象确定。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按程序确定考察对象。二是增加任前考察深度。对需要实地考察、延伸考察、专项考察事项进行明确,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档案审核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进行规范,实行“一评议、一承诺、两公示、两核查”:在会议推荐环节增加“三严三实”、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的评议;在考察环节增加考察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说明和承诺;在考察公示和任用公示中增加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核查干部档案,重点看“三龄两历一身份”是否真实准确,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重点看填报是否如实,财产与收入是否相符。明确要求对疑点没有消除、问题没有搞清的,将立即“放下”。考察结束后,市委组织部应征求市纪委(市监察局)对考察对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意见;考察对象属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应征求综治、计生、安监部门“一票否决”情况的意见。三是区分不同拟任职位确定不同人员参加。分县(市、区)干部拟任县(市、区)县级领导干部,县(市、区)科级干部拟提任市级部门(单位)副县级领导干部,市级部门(单位)干部拟任县级干部三大类型,分别确定不同人员参加个别谈话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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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干部讨论决定前应经市委“五人小组”酝酿、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七类事项作出决定前必须按程序上报
程序:市委表决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按照听取汇报、会议讨论、进行表决的程序进行。市委审议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并保证与会常委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其中新提拔任用的市管干部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要求:一是规范讨论决定的酝酿程序。明确规定对需提交市委审议的干部任免事项,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前,应当经市委“五人小组”酝酿、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二是规范征求意见范围。市级部门(单位)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市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纪检、政法系统和非中共党员、市级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书记拟任人选,应当分别征求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委统战部、市直机关党工委的意见;市委与省级部门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市委主管的应事先征求省级部门的意见。三是规范上级组织部门任前把关事项。对破格提拔担任市管干部的;非换届期间一次性调整干部超过50人或者在连续2个月内累计调整干部超过60人的;厅级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提拔担任市管领导干部的;厅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提拔担任市管领导干部的;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为市管干部的;市管领导干部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市管干部任职实行任前公示、任职试用及任职谈话制度
一、任前公示
公示对象:对拟提拔任职(含提拔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同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均应当进行任前公示。其他拟任职务情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进行任前公示。
公示要求:公示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人选基本信息、公示起止时间、公示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举报要求等。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任前备案的,可不公示具体职位。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任职试用期
试用范围:市级部门(单位)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副县级领导职务,以及市级部门(单位)由副县级非领导职务转任副县级领导职务的,均应实行任职试用期。对提拔担任副县级非领导职务的,以及曾担任过副县级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副县级非领导职务后再次转任副县级领导职务的,不实行任职试用期。
试用要求:试用期为1年(自任免机关任职通知成文日期起计算)。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延长期不超过半年。提前终止试用期和考核不合格的,经市委审批同意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三、任职谈话
谈话主体及对象:一般由市委主要领导、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和市委组织部负责人与拟任职干部进行谈话。正县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般应由市委主要领导、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谈话;其他县级职务拟任人选,一般应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
谈话要求:一般应在市委讨论决定后进行,需要进行任前公示或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应当待相关程序结束后进行。谈话一般要讲明组织上的整体考虑,肯定干部的优点,指出干部存在的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让干部看到差距,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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