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元根
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对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程序以及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保障等6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意见》指出,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
《意见》规定,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上述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同时,《意见》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救助标准:参照资阳市城乡低保标准确定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时间长短,科学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实行分类救助。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按符合救助条件人数给予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参照资阳市城乡低保标准确定。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事由人均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年保障标准的三倍。
救助程序:向当地乡镇(街道)申请
《意见》规定,临时救助按照公正便民的原则进行操作,申请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一般程序,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5日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经审核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市、区)民政局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决定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紧急程序办理,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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