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志禄)近日,市政府办发出《关于调整村(社区)组织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离职干部补助标准和落实村(社区)干部基本医疗保险、村(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的通知》,对基层相关经费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
一是调整村(社区)组织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从2016年起,村(社区)组织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每年每个村(社区)均应达到5万元以上,每1至2年根据县(市、区)财政收入增长同步调整。
二是调整村(社区)干部每人每月基本报酬。从2016年1月1日起,在任村党组织书记1430元,村委会主任1290元,村文书(会计)1140元,组干部515元。在任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2900元,社区居委会主任2700元,社区专职干部2500元;在任农村社区党组织书记2600元,社区居委会主任2400元,社区专职干部2200元;社区居民小组组长按不低于村民小组组长基本报酬标准执行。
三是在任村(社区)实职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2015年1月1日起,村实职干部按照当地当年新农合标准执行(2015年标准为90元/人/年),社区实职干部按照当地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2015年标准为470元/人/年),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后2个月内凭票据到所在乡镇(街道)报销;取消城乡差别后,村(社区)干部统一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已享受财政补助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职干部不再纳入此次调整范围。
四是调整村(社区)离职干部补助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村(社区)离职干部每任职满一届(3年)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45元;任职满一届(3年)以上,每多1年,月补助标准由增加5元调整为增加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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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建立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激励保障机制。推行“固定报酬+绩效报酬”制度。绩效补助主要根据村(社区)干部工作实绩进行考核测评。对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可适当提高干部补助标准;对跨村兼职和兼任组干部的,应提高报酬待遇。
六是建立村(社区)服务群众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村(社区)服务群众专项工作经费标准按照每个城市社区不低于6万元每年、其余村和社区不低于5万元每年的标准执行,每1至2年根据县(市、区)财政收入增长同步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是继续实行“以县为主”的村(社区)经费保障机制。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关经费属县(市、区)级事权范围的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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