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同志:
你从2016年2月2日起不假擅离工作岗位至今,尽管中国电信乐至分公司、中国电信资阳分公司多次以各种方式与你及你的家人联系,要求你返回岗位正常上班,但都未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及《关于印发中国电信四川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9点并《关于印发<中国电信资阳分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中国电信资阳分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同时保留对你在上班期间可能发生的损害资阳分公司或乐至分公司权益行为的法律追诉权。
特此通知。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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