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过程及结果:城东新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与经销商取得联系,对负责销售该车的工作人员林某进行了询问,对投诉人所购汽车的渠道及技术资料进行了详细核实,并在雁江区工商局经检大队的协助下,去函对投诉人所购汽车的生产厂家调查了该车的基本信息。
经多方调查核实,该车并非投诉人所说的“试驾车”,而是一辆存放在4S店的展车,由于该车在展出期间难免出现购车一族短距离试驾的情况,从而造成仪表里程数显示84km。因该4S店销售人员擅自将标注有“试驾”字样的标签贴到车钥匙上,导致消费者认为自己所购汽车为“试驾车”。该4S店销售人员在售车时,也没有将该车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存在隐瞒的嫌疑。后经消委会工作人员向经销商耐心宣传《消法》有关条款,并多次组织调解,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由经销商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并补偿3万元人民币,成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的规定,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过程中与影响其正确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都有权了解。本案中,经销商擅自将标注有“试驾”字样的标签贴到销售车车钥匙上,导致消费者认为自己所购汽车为“试驾车”;并且销售人员在售车时,也没有将该车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存在隐瞒的嫌疑,构成欺诈行为。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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