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6年11 月7日对你非法运输连砂石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5年7-8月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在雁江区宝台镇雷音村张家坝非法运输连砂石,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并扣押运输工具,检察院移交我局立案查处。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和《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销售、运输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破坏的土地现状照片、公安机关调查笔录。
我局已于2017年2月25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你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即: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缴纳(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资阳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12255432814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凌桂英
电话:02826111434
地址:资阳市国土资源局801室
资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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