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依据科技部、四川省科技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制定本备案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分为综合型和专业技术型。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专利代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五条 鼓励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各类孵化器引入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 资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孵化器的备案和管理工作,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划建设、指导培育和业务管理。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孵化器备案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规范。
(二)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应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5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0%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交流、合作等孵化服务。
(五)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六)孵化器自身拥有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七)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相对应的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培训能力。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内,接受孵化器的创业指导与服务。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三)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六)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九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一)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2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50万元。
(三)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获得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资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表》。
(二)孵化器条件建设情况。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四)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五)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清单。
(六)孵化器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二)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
(三)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对评审合格的孵化器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知识产权局予以备案,并授牌。
第三章 管理扶持
第十二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重要抓手。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孵化器工作纳入科技工作计划,对孵化器进行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四条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回资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十六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七条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每年对市级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指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优先培育申报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省科技项目;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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