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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辱骂法官依法拘留惩处

来源:西部法制报 2019-02-21 01:0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陈洪钧通讯员赵维锋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2月13日,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侮辱、威胁承办法官的当事人张某作出司法拘留7日的决定。

不领诉讼材料诋毁辱骂法官

1月30日,石泉县法院后柳法庭立案受理原告涂某起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2月1日,承办法官打电话通知张某前往法庭领取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张某因不满涂某再次起诉与其离婚,称自己在云南,无法前往法院领取应诉材料并挂断电话。约10分钟后,张某主动回拨承办法官电话。电话中,张某出言不逊、态度蛮横,对法官进行诋毁。承办法官对其耐心说明,但其仍不知悔改,言语愈发不堪入耳。

不听法官释法辱骂威胁“升级”

张某挂断电话后,依然不依不饶,他通过手机短信再次对承办法官进行侮辱、谩骂,且措辞愈加激烈。承办法官就相关法律问题对其进行解释,并提醒其注意言语用词,但张某置之不理,在短信里发出侮辱性的词句:“我在云南等你,在云南等你来抓我!”“老子从来没有害怕过人……”法官再三劝阻张某,并对张某行为进行了警告,张某全然无视。随后,张某30余次发短信对法官进行辱骂,甚至威胁法官的人身安全。

尊严不容践踏拘留毫不留情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石泉县法院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既要做好审理黑恶案件的裁判者、深挖线索的举报者、法律政策的宣传者,更要切实保护好奋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线的法官干警。

按照“无恶治乱”的原则,该院将妨碍诉讼执行、辱骂侮辱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列入其中,严查严惩,绝不姑息迁就。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张某不但不履行接收诉讼材料的义务,反而在电话和短信里辱骂侮辱法官,严重妨害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在法官多次提示和警告后,张某仍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依然蛮横,言语威胁不断。为净化社会环境,提升治理能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规定,石泉县法院依法对张某作出拘留7日的决定。

点评: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公务人员,在法官审理案件中,当事人如果有意见或认为不当,可以通过正常程序进行反映,辱骂执行公务的法官干警,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受严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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