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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有车有房有存款借15万元多年拒不偿还 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遂宁日报 2018-08-16 08:57   https://www.yybnet.net/

7月30日下午,射洪县人民法院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执行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据悉,该案系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以来,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的首例拒执犯罪。

男子有车有房有存款

借款15万多年不还

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高某某在何某某处共借款15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高某某并未按期偿还借款,迫于无奈,何某某向射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4月25日,经法院审理,判决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何某某借款本金15万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高某某藐视法律,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年9月12日,何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射洪县人民法院依法向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高某某收到后,不仅没有主动还款反而转移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高某某在浦发银行沈阳分行开设有账号并曾有流水38万余元(实际控制存款32299.7元),同时查明其名下登记有起亚牌K31型越野汽车一辆、在沈阳市及射洪县各有住房一套。有车、有房、还有巨额存款,高某某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

“老赖”被追究刑责认“怂”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鉴于高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射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依法将其移送射洪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射洪县公安局受理后,于2018年5月10日对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立案侦查,最终高某某迫于追究刑事犯罪的强大威慑,迅速委托他人到法院履行余下案款136090元,并于7月3日到射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射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承担与其罪刑相适应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是自首,且在判决宣告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理。射洪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陈敏全媒体记者郑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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