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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民声 (2018年第25期总第331期)

来源:阿坝日报 2018-08-09 10:43   https://www.yybnet.net/

民声·诉求

请求撤销关于停车收费的批复

马尔康市群众李某某等来信反映:

近期,马尔康市城区道路开始实行停车收费,关于收停车费,作为驾驶员代表,我提出不同意见。

阿坝州嘉绒德勒服务有限公司、马尔康市隆顺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城区停车秩序及停车位收费的公示》中,关于马尔康市公共道路资源停车收费的具体理由是,市人民政府下属部门马尔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月19日下发的《马尔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停车收费的批复》(马尔发改【2018】13号)文件。我认为该文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共道路是全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借口收费。

我们驾驶员在购置燃油费时,已经在燃油费中包含了国家的道路管理费,不该如阿坝州嘉绒德勒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马尔康市隆顺服务有限公司一样,利用马尔康市的公共资源获利,侵害马尔康市市民的利益。停车费每次起价3元,每一小时加一元。马尔康的市民每天都生活在这座城市,上班、接送孩子读书天天都是多次进出城区,每人、每车一天都要花上几十元停车费,还交了燃油税(燃油税就是交给国家的公共道路管理费)。全城停车费交给私人公司法人得利,公司法人的利益不可能代表大多数有车市民的利益吧?管理部门也不在这利益链上吧?希望市人民政府“权为马尔康市民所用、利为马尔康市民所谋”!

回音壁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来信收悉后,我市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马尔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对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马尔康市城区道路实行停车收费的背景及原因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马尔康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而迅增的机动车数量与之后的停车设施供给严重不相适应,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日益明显,停车乱、停车难、行车难以及交通拥堵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诉求呼声最高的民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之一。为有效解决我市城区停车难、乱停车的问题,促使道路停车规范化,提升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率及周转率,本着“畅通为民,有偿使用”的原则,马尔康市决定在城市道路施划停车泊位。

二、关于“城区道路停车位施划、由谁实施、是否允许出让经营、能否收费”的相关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故在城区道路施划停车位是合法的。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停车位不足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一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期限的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故城区道路停车位应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施划。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城建〔2016〕193号)第(十八)条规定:加强停车场经营管理。坚持市场化原则,鼓励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故城区道路停车位实行特许经营,选择经营主体营运是合法的。

(四)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第(六)项规定“……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第六条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项目。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面向公众的经营活动并收取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入: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的方式取得收益。

综上可见,城区道路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

三、关于马尔康市城区道路停车收费的实施情况

2017年4月,马尔康市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马尔康市城区停车场(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根据《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尔康市城区停车场(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马尔府办发〔2017〕47号)要求,市公安局对马尔康市城区现有公共停车场、停车位进行全面清理,将371个路侧临时停车位分2个标段,公开选择2家公司进行管理。之后,市发改局对停车位进行成本效益测算,合理核定收费标准。

2017年5月23日,市发改局下发《关于停车收费的批复》(马尔发改〔2017〕143号),该批复明确轿车型、越野车型、面包车等小型车起价3元/辆(含1小时),超出1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的停车收费标准。2017年8月7日至8月13日,市广播电视台循环播放一周《城区临时占道停车位经营权承包项目竞选公告》,阿坝州嘉绒德勒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马尔康市隆顺服务有限公司参加了此次竞选,经资质审核后,两家均通过。于2018年6月8日开始收费。

民声·咨询

怎样认定探亲假?

理县通化乡政府职工罗某某来信反映:

我叫罗某某,是理县通化乡人民政府的职工。爱人在阿坝县上班,我们长期分居,有时会利用周末2天的时间相互探望,但花在路上的时间多于团聚的时间。

我们这样的职工怎么就没有探亲假呢?我已经工作22年了,探亲假就没有变更过。难道国家对职工探亲假的认定,就没有更明确的界定吗?

回音壁

理县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来信收悉后,我县庚即责成通化乡人民政府展开调查办理,县信访局给予指导。

一、信访人情况

罗某某,女,现年46岁,现居住地四川省理县通化乡人民政府。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信访人休探亲假情况

信访人罗某某于1997年2月参加工作,目前任理县通化乡人民政府副主任科员、计生办主任,负责计生卫生对口及妇联工作,驻汶山村、石门社区,任石门社区工作组组长,2017年结婚,丈夫在阿坝县某机关工作,信访人曾于2017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29日休探亲假12天,2018年未曾向工作单位提出过探亲假申请。

(二)我县关于探亲假的相关规定

《中共理县县委办公室 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待遇的通知》(理委办〔2015〕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能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职工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三、答复情况

7月23日,通化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当面对信访人罗某某进行告知,建议其按照请销假制度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探亲假申请,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及工作情况予以处理。信访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无异议。

民声·诉求

请求解决马奈社村民饮水困难问题

金川县马奈乡村民给“州长信箱”来信反映:

我是金川县马奈乡二村马奈社的村民,长期以来我社都面临饮水困难问题,雨季饮用水全是浑浊的,根本没法饮用。冬季水小,有时甚至连一滴水都没有。更糟糕的是,经常有死的野生动物泡在水里,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饮用了此水,对村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此,村干部也想了很多办法,也向乡人民政府反映了情况,但是只是下派一般工作人员来查看,说是会想办法解决,结果到现在都没有动静。为让村民用上干净、健康的饮用水,请求政府重视,早日帮助我们解决饮水困难问题。

回音壁

金川县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经核实,造成金川县马奈乡二村马奈社饮水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设施管护不力,尤其是夏季降雨量大,农户未及时清理蓄水池和饮水管道。二是用水方法不当,尤其是干旱季节,水源水量变小,部分农户长时间不关闭开关。三是水源来水不足,尤其是冬季部分时段,水源来水偏小,对供水有一定影响。对此,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马奈社水源地进行了重新选址,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对饮水工程进行了规划设计。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安全饮水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全力确保现有安全饮水项目持续、稳定发挥效用。

目前,县人民政府已在涉农整合资金中安排资金41.6万元,用于马奈乡二村马奈社饮水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正有序推进,预计今年9月开工,10月底竣工。

《阿坝民声》栏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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