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姜先生家住在郊区,养了一条藏獒,由于该区治安不是很好,姜先生每次出门都把藏獒拴在门口。
姜先生邻居家有个9岁多的孩子小明,当日放学后他发现藏獒正在睡觉,出于好奇,他慢慢靠近藏獒,然后向它扔砖头。
藏獒被惊吓后将小明咬伤,小明家人为此花去医药费600元。现在,小明的家长向姜先生索要医药费,但姜先生不知道该不该赔。
[律师解读]
侵权责任法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损害是小明自己故意造成的,姜某本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动物饲养人姜某虽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但是并不到位,只将烈犬拴在门前(公共区域)没有采取其他更多的措施如嘴套等,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如次要责任等。
(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 吴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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