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7年3月,郑某和丈夫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他们俩夫妇整天吵架,有时还会大打出手。郑某的丈夫刚开始还将每月工资交给郑某,但后来一分钱也不给了,与此同时,关于他和女同事李某的风言风语也逐渐多了起来。为了给自己铺好后路,2003年6月16日,郑某拿着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到某银行,将丈夫名下的10万元存款办理了挂失手续。一周后,郑某又到该行办理了支取存款手续。丈夫发现后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存款10万元及利息,银行申请追加郑某为案件第三人。那么,郑某擅自取走丈夫名下存款,是否合法?
[律师解读]
郑某对这件事的处理方式欠妥,但无违法之处,银行也没有任何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本案中,郑某凭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挂失,存折开户人和郑某又是夫妻关系,银行有理由推定郑某系代理丈夫来办理挂失手续。其他民事法律中也有夫妻代理权即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法院在判例中对非重大财产处置事项中也是支持此代理权利的。
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存款是郑某夫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以谁的名义存储,仍属双方共同所有。作为妻子郑某对共同财产当然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挂失期限届满后,郑某取走存款并无违法之处。
这10万元是郑某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如果郑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起诉离婚,这10万元应由法院依法判决由郑某夫妇两人分割。如郑某将此10万元非法分给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吴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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