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旨在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
■ 胡旭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这是国务院近期出台的《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作出的清晰界定。更好地厘清“钱由谁出,事由谁做”,强化各级政府在保障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务上的相应责任,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正是这项改革备受关注的原因所在。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在这一框架下,我国一直在探索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并且随着财力的增强,各级政府财力用于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务上的支出不断增加。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的现象一直存在,一个突出偏向就是“财权上收、事权下移”。因此,本轮改革的一大亮点是,“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适宜由中央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要上划,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执行能力。坚持基本公共服务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中央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在条件成熟时,将全国范围内环境质量监测和对全国生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的生态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在支出责任上也更加明确地要求,属于中央的财政事权应当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中央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
中央强化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既是理顺央地关系、构建更加清晰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体系的关键节点,也更突出了“明事权、定责任”的导向,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承担相应的民生保障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正如相关专家所言,目前地方政府的施政行为还存在一定的“唯上”色彩,对本级财政保障和提供本地化的公共服务产品重视不够,导致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相对滞后。今后,将部分适宜由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上移,明确省级政府在保持区域内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这就要求省级政府针对各自省情和财力保障水平,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上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安徽省既是人口大省,又是一个区域发展不平衡现象较为突出的省份,在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上有着很大的探索空间。
本轮改革也更加注重调动基层政府积极性,强化基层政府保障本地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意见》明确提出,将有关居民生活、社会治安、城乡建设、公共设施管理等适宜由基层政府发挥信息、管理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下移,强化基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上级政府政策的责任。应当看到,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这些领域事务更繁杂、要求更精细,热点焦点难点集中。理性来看,改革中,虽然部分原先由地方承担的事项上收中央和省级政府,但基层政府的担子并未减轻。随着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明确,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将成为基层各级政府更加突出的施政重点。
必须看到,在经济新常态下,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增长步伐都在放缓。在财政“紧平衡”的状态下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更加要求各级政府坚持把基本公共服务补短板作为财政支出重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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