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星级记者张玉芳 实习生郭瑞)不符合计划生育、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没有收养登记……过去多年,因种种原因,导致一些人上不了户口成为“黑户”,乃至上不了学,坐不了火车,领不到养老保险。而今,“黑户”们终于迎来好消息。安徽省已于近日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9类无户口人员均可依法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同时强调,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根据新规,无户口人员如何上户口? 《意见》规定如下:
一、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可自愿随父随母落户,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可向该助产机构申领 《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监护人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 《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规定、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
三、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 《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再向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被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户口。因婚嫁离开原籍时间较长、返回原籍路途较远,且在现居住地与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并获取其原始户籍信息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户口。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 《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其中,属于未成年人的,在县级以上公办儿童福利机构落户;属于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九、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安徽省要求,各地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因户口登记还涉及到计划生育、大中专毕业生回乡就业等相关政策,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等部门要抓紧按程序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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