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沈鹤林、张晓娜、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216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钱峰、吴千金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许德芬、梁发根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459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陈丽、刘学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458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钱立兵、吴金霞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457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张茂新、李兰英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卢庆成、孔维平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455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杨守田、余井萍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454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张士永、崔翠红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453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王剑、余秀兰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452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余文彬、薛丽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451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尹良林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362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邵毅先、杨秀英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361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朱汉武、徐家应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271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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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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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李兰英、张茂新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269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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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吕祥、王梅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268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王杰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267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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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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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王大清、李少芬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266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杨棣、胡庆芝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265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戴书怀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264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樊刚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263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万道虎、段瑞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262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姚文杰、仇红林、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234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乔石光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233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丁现军、邵多玉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222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易红兵、宋祖莲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汤多平、李燕珍、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220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陈辉、房阳丽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219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闻才安、曾道芬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218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全椒路交口春晖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上诉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常正岩、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本案答辩期间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由贵院针对此异议作出(2016)皖0103民初217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个人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在贷款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为有效条款。但是,该合同是银行的格式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由银行单方拟制,且不与借款人商讨修改,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认可合同的管辖约定。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有失合同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案件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处于瑶海区范围内,案件应由该区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案件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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