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夏胜为)9月26日,《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近年来,安徽省大力推动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制定和修改多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护航生态强省建设。
2010年11月1日,《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2014年12月1日,修订后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2015年3月1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地方环保法规的实施,为安徽省全面加强环保工作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依据。特别是新修订的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相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采取许多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和措施,确保环保法律贯彻落实到位。
“十二五”期间,安徽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环保大检查,对涉铅企业、化工行业、医疗废物、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省环保厅对251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省级挂牌督办。2015年环境保护大检查期间,全省共出动环境监察执法人员13.39万人次,检查各类企业5.08万家次;查处环境违法企业3724家,其中立案处罚1084家,共罚款5836.15万元。今年前7个月,全省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5件,罚款数额781.1043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140件。
省第九次党代会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徽省依法推动环保工作,在经济总量突破2万亿元大关,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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