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胡明兵
“我父母都是重度残疾人,根据安徽省相关规定,应纳入低保范围,但镇民政办就是不给办,不知道为什么? ”近日,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的平某向记者反映。
但记者调查了解到,并不是所有的重度残疾人都可以无条件地纳入低保,能纳入低保范围的,必须是同时符合“贫困残疾人”条件,又要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户。
平某所说的“相关规定”是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日下发的 《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 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 (皖办发〔2014〕25号),意见指出,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应保尽保目标。 “十二五”期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平某说,他父母是二级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贫困,已经单独立户,符合安徽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 《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所规定的条件,应该低保范围。他去平圩镇民政办申请办理低保手续,民政办工作人员却说,他父母不符合低保要求,不能办理。
记者联系平圩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后得知,平某父母并不符合低保条件,平某错误地理解了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在下发 《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后,2014年10月23日,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皖办发 〔2014〕25号文件相关问题的说明》,该《说明》中指出:
首先,“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应当是既符合“贫困残疾人”条件,又要符合“低保”条件,二者要同时具备。
其次,“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单独立户,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当理解为,同时符合“贫困残疾人”和“低保”条件的残疾人,“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低保经办部门按照“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执行。 “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由此可见,并不是说只要是重度残疾人就一律可以享受“低保”。重度残疾人只有符合“低保”条件的,才能享受“低保”,重度残疾人都可吃“低保”是对政策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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