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办喜事,吃婚宴,离不开白酒。合肥市民小志(化名)操办喜宴,通过熟人从小朱(化名)经营的烟酒店买了上万元的白酒,结果,宾客却反映喝的是假酒。 11月7日,记者获悉,小志和小朱因为假酒纠纷闹到法院,经过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小朱退还送检样品的货款,还要承担货款的3倍赔偿。
今年1月,小志在合肥办婚礼。因为婚礼期间需要用酒,于是通过熟人介绍,先后从小朱经营的烟酒店采购计28箱古井5年原浆酒(含赠送的1箱),价款总额10800元,每瓶100元。婚礼后按照风俗,小志与其妻子回门,出席婚宴的客人反映,婚礼当日所提供的白酒是假酒。经小志投诉,2月20日,合肥市包河区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小朱经营的烟酒店及其仓库进行了检查,同日合肥市包河区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委托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小志提供的古井5年原浆56瓶样品进行鉴定,结论为送检样品为假冒已经注册的古井贡牌年份原浆酒(商标标识)。 2月24日,双方经常青消费者协会调解,小朱一方只同意退还10800元酒款,不愿3倍赔偿,没有调解成功。
于是小志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起诉,要求小朱立即全额退还购酒款10800元,并按照购酒款的3倍增加赔偿32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小志因婚礼期间需要用酒,先后从小朱经营的烟酒店采购白酒,价款总额10800元,双方无异议。但是因为10800元货款是在整个婚礼的跨度期间内多次从小朱处采购所累计产生,期间小志又分不同时间段进行消费,同时送检的样品也只有56瓶确认为假冒酒,其余消费的酒类并未有保留样品或包装标识,因此其余酒类现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假酒。所以一审法院只对送检的56瓶予以认定为假冒酒,根据双方交易的100元/瓶的价格,认定小朱应当对该56瓶酒类商品承担退还货款5600元责任,并应当按购买商品的价款的3倍即16800元予以赔偿。
小朱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对于假酒的鉴定不是权威机构,自己不应当承担3倍赔偿。
合肥市中级法院经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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