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许梦源实习生杨文
自今年7月1日起,安徽省施行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公布了新版低保办法的操作规程。新的操作规程,提出了一系列操作性较强、务实有效的创新政策。
城乡低保标准趋统一
根据新规程,低保标准要由设区的市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每年调整一次或适时调整。每年6月底确定本年度新的低保标准,7月起正式施行。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可按照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
新规程明确要求,各地要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实现城乡低保标准按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比例逐步趋于统一。同时,农村低保标准应与扶贫标准相衔接,在明年实现“两线合一”,合一后要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
低保认定新规更细致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对于户籍状况,新的低保操作规程顺应目前的户口政策做了一些调整:在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在划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依然按照户口类别申请农村及城市低保。
新规程对家庭收入核算明确规定: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提供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
此外,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付的赡(抚养、扶)养费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首先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规定的数额计算。其次,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家庭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按照“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赡(抚、扶)养人”的公式进行计算。
对于许多因征地、拆迁领取了安置费、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偿的群众,此次也有针对性地调整了家庭收入计算方法,几种家庭在一定月数内不予获得低保: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标准)〕所得月数内不予获得低保;因房屋拆迁取得一次性拆迁补偿费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转为非农户口还需扣除用于缴纳社保的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不予获得低保。
但是,领取了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数月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补助提前用完,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依然可以申请低保。
仍分ABC三类管理
今后,低保申请依旧由居民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时将全面建立低保经办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制度,以防以权谋私等情况的出现。
新规程仍将低保对象分为A (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且收入基本无变化家庭)、B(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并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家庭)、C(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且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和动态管理,其中A类人员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增发低保金、B类人员增发20%的低保金。
此外,生活困难、但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获得低保的认定办法,可由市级民政部门等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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