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物价局本月初发布了《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标准作出新规定。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注意到,相比2013年发布的旧规定,新规定不少内容有变化,如没有再将物业服务分等级列出收费标准等。对于这份《通知》,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宣州区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提出异议,认为新标准部分内容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及宣城市区实际情况。
记者调查:物业费新标准下月执行
11月1日,宣州区物价局发布了《通知》,对宣城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非物管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装潢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等作出规定。此前,宣城市区住宅物业收费依据的是2013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记者对比两份文件发现,《通知》没有再将物业服务分等级列出收费标准;对有电梯房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二次供水是否移交供水公司,设置了不同的收费标准。记者注意到,各项收费标准相较以往都有所上涨。
宣州区物价局还表示,新标准将实行“一费制”,把住宅小区公共能耗费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另行分摊收取。
根据《通知》,新标准从今年12月1日起执行。目前,这份《通知》已正式印发,并在宣州区物价局官网对外公布。然而,记者昨天前往物业主管部门——宣州区住建委了解新规落实情况时,却得知他们有不同意见。
区住建委:新标准有的内容不合理
“(新标准)有一些内容我并不认同。”宣州区住建委分管物业办工作的总工程师杨绍虎,向记者提供了一份2014年3月1日实施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安徽地方标准)》。该文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杨绍虎介绍,根据上述文件,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应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等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通知》没有列出具体收费等级标准。
杨绍虎还指出,根据宣城市相关文件规定,二次供水在移交给供水公司前,其运行和维护费用应由开发企业承担,但《通知》却依据二次供水是否移交,对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设置了不同标准,这相当于让小区住户承担二次供水运行和维护费。
记者了解到,在《通知》酝酿之初,宣州区住建委和物业企业协会曾向物价部门提供了相应的测算数据和信息。初稿形成后,物价部门也曾向宣州区住建委征求意见,住建委也提出了一些意见。但杨绍虎认为,他们的意见并未被采纳。
目前,宣州区住建委准备将他们的意见向区物价局上级部门反映。
区物价局:已实地调研并结合实际
“物业服务等级由物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则由价格部门明确。”宣州区物价局价格科科长王传福告诉记者,新的收费标准符合职权法定原则、市场化原则和简化公开原则,规定了不同住宅物业服务费的上限,物业企业在不超过上限的情况下,可以在服务合同中约定价格。
对于按二次供水是否移交,设置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同收费标准的问题,王科长表示,物价部门调查发现,宣城市区不少小区存在二次供水暂未移交的情况,这样的规定正是为了适应这一实际情况。
王传福表示,除了物业企业协会提供的数据,物价部门也对几个小区进行了实地调研,掌握包括公共能耗费和二次供水运营维护费在内的成本数据,新收费标准虽然有一定上涨,但涨幅并不大。本报记者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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