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今后,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应诉,将受到严肃处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行了完善,并提出建立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意见”完善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当委托一至二名本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能仅委托律师出庭。被告是人民政府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视为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
同时,行政机关也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应诉承办机构应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并在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实施意见”还提出建立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据了解,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对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或者行政机关在出庭应诉活动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将由任免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陆文静本报记者姚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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