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万象
□安徽 丁家发
最高法、最高检5月9日公布的一则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16版)
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繁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两高的司法解释,对此类犯罪的入罪标准上进行了一定量化,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把握和操作,对打击此类犯罪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但是,如何遏制出售公民信息犯罪,让“内鬼”“黑客”们收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还需要各级司法机关做大量的工作。
众所周知,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中,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常常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也就是说,对“内鬼”的入罪标准又降低了一半,其他人获利5000元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而“内鬼”获利2500元就有可能被判3年有期徒刑。
而对那些非法侵入他人信息系统,窃取公民信息的“黑客”们来说,面对入罪标准降低,打击力度加大,他们可能有所收敛。但是,因为取证较为困难,加上“黑客”的犯罪将更为隐秘,司法机关查处难度会进一步加大。对此,需要司法机关与时俱进,运用高科技手段与“黑客”斗智斗勇,才有可能扼制住他们的黑手。
此外,出售公民信息犯罪的获利数额如何计算、犯罪情节怎样界定等等,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还需要司法部门在实践中进行具体细化。否则,犯罪获利数额、犯罪情节等不能用证据来固定,将很难对犯罪人员进行惩罚,也就无法改变出售公民信息犯罪的泛滥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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