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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答:《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五条:劳动合同应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

来源:亳州新报 2017-06-07 10:20   https://www.yybnet.net/

问:建筑业企业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答:《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五条:劳动合同应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和本企业的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

建筑业企业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队(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建筑业企业及其取得法人委托授权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与施工作业队签订内部劳务合同只能作为企业一种内部经济承包形式,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应当先与其所涉人员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方可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

问:建筑施工企业招录人员后应办理哪些用工手续?

答:《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十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就业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拒不补办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问: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未成年工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记者 刘心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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