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租赁的位于前园南路27号金溪大厦附楼501-504室房屋至今已欠费陆个月,经多方催要未果,加之负责人戴艳华无法到场,特声明如下:
1.现依据贵我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自通知见报之日起,我方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您所拖欠我单位的房屋租金及滞纳金请于2017年6月22日前交清且自行搬离,逾期我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屯溪地质调查所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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