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星级记者程茂枝
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权责清单,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项目须迁出,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行为……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对已实施十余年的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职责、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细化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等,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隐患排查记录须存三年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新《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此外,还要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过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
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新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密集区危化项目须迁出
城镇人口密集区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区域。新《条例》对此明确,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限期迁出或者转产。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学校、幼儿园等教学机构的安全格外被重视。 《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应当保证教学研究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除教学研究活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不得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禁止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
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收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并为报告、举报人保密。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在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方面,《条例》规定,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噪声、辐射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配置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实行健康监护、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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