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
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是安徽省第一部湿地保护专项法规,它的出台标志着安徽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步入更加法制化、科学化发展轨道。《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明确湿地范围、规划、保护、利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体系。为配合《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指导思想、精神实质、具体内容,省林业厅组织专家对《条例》相关条文进行了解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释义】
国际上公认的湿地定义是《湿地公约》作出的。 1971年2月2日,18个国家的代表在伊朗南部海滨小城拉姆萨尔签署《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湿地公约》对湿地的定义是: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公约》的湿地定义基本涵盖湿地的所有类型,因此为世界范围的湿地保护与管理领域普遍接受。
本条例结合安徽省湿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将湿地定义为: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这一定义不仅涵盖了湿地的基本特征,而且还包括分布在全省一些重点物种如扬子鳄的栖息地,充分体现了本省湿地概念内涵、外延与国际标准的统一,为湿地全面保护奠定基础。
安徽湿地分为4类8型,即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4类,永久性河流、洪泛平原湿地、永久性淡水湖、草本沼泽、灌丛沼泽、库塘、水产养殖场和运河/输水河8型。其中,淮北、阜阳、亳州、淮南等地煤矿塌陷湖泊是我国极为特殊的人工湿地类型。
■第二十一条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
(四)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
(七)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动物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擅自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九)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释义】
本条规定适用于重要湿地,所列举10项行为,对湿地危害最大,在重要湿地禁止这10项行为,对于维护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十分重要。
本条第一项是禁止侵占湿地,改变湿地用途的规定。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认识不足,甚至把湿地当成“荒地”,随意侵占湿地,表现在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这一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均有体现。本条第三项是禁止破坏湿地生境的规定。在湿地内采砂、取土、放牧、烧荒改变了湿地生境和原貌,影响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产生不良影响。本条的第五项是禁止污染湿地的规定。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直接污染水体,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这种危害往往是累积性的,必须严格禁止。
本条第七项是禁止非法猎捕水鸟等野生动物以及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规定。野生动植物是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野生动植物是国际濒危、易危或国家、省重点保护的物种,是湿地保护的重要对象,也是我们人类的宝贵财富,必须严格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品种,减少围网养殖,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释义】
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未经合理处置的污染物,在降水或灌溉过程中,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壤中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进入湿地生态系统而形成的污染。与点源污染相比,面源污染的时空范围更广,不确定性更大,成分、过程更复杂,更难以控制。当前,在湿地周边的农业生产过程中,非科学的经营理念和落后的生产方式是造成农业环境面源污染的重要因素,如剧毒农药的使用、过量化肥的施撒、大型养殖场禽畜粪便未做无害化处理随意堆放等。
渔业养殖一直是湿地资源利用的主要形式,不合理的养殖模式也是造成湿地过度利用的最大威胁,安徽省的部分湖泊目前存在围网养殖和养殖密度过大的问题,造成湿地退化,并使湿地呈现破碎化状态,围网对水鸟,尤其是越冬水鸟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使得水鸟的栖息地丧失严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
【释义】
从安徽省实际情况来看,湿地周边区域生产经营活动对湿地影响主要有:开垦或侵占湿地,化肥、农药的使用及其他生产生活污染,违法捕捞、狩猎等,这些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湿地污染加剧,生物多样性降低,从而影响了湿地的功能与效益。因此,考虑到湿地周边区域土地利用的复杂性和跨部门的特点,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居民科学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减轻湿地周边区域开发利用活动对湿地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八条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释义】
在坚持保护的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增收具有重要作用。湿地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渔业生产、灌溉、湿地旅游、航运等,这些生产经营活动如不加以严格管理,势必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因此,正确处理好生产经营活动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之间的关系,必须坚持以下五项原则:
一、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的原则。保护湿地,规划先行。湿地范围内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与湿地保护规划相一致,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和改变湿地保护规划。
二、与湿地资源的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的原则。湿地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对生产经营活动有一定的限制作用。湿地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是在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的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开展,超出这个范围,不仅使湿地生态系统受到破坏,而且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收益是暂时的、短期的,也是不可持续的。
三、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的原则。湿地范围内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湿地生态系统密切相关,良好的湿地生态系统是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四、不得超出湿地生物资源再生能力的原则。湿地生物资源属可再生资源,但再生的基础要求保留一定水平的资源储备。保持“需”与“供”的平衡,这是保护和利用生物资源的一条重要原则。
五、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的原则。野生动植物是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有效方法就是保护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各级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在全面摸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基础上,掌握野生动植物分布规律,制订相关保护措施,保护好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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