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星级记者程茂枝
司法鉴定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11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
该《条例》所指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为了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同时,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
委托后三十日完成鉴定
《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完成鉴定的时限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
此外,《条例》还规定,在鉴定过程中,如发现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等情况,或者出现鉴定材料损耗而委托人不能补充材料、鉴定活动受到干扰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委托人主动撤销委托、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等情况,司法鉴定机构终止鉴定。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
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条例》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是诉讼当事人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曾经作为专家对同一鉴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的;曾经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等。
司法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多人参加的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授意做假鉴定将受处分
为加强检查结果的运用,《条例》要求对司法鉴定“双随机抽查”,规定省、设区的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司法鉴定抽查机制,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如果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发放证书、授意做虚假鉴定等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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