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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深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亮点纷呈

来源:安徽日报 2018-05-16 10:41   https://www.yybnet.net/

经过三年多的实践,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在安徽省基本完成,科学高效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形成了独具安徽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改革红利和活力逐步释放——

本报记者 李晓群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实现“入额必办案”

去年8月10日,省检察院抗诉的一起疑难复杂、适用法律存在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开庭,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依法出庭抗诉。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出席民事抗诉法庭,在全国尚属首例。 1个多月后的9月28日,时任省高级法院院长张坚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春祥故意杀人一案。省高级法院院长开庭审案,在安徽省亦属首次。

“入额必办案”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安徽省着力构建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分工协作的司法团队,科学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司法权高效运行。

员额制是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的重大改革,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石。改革启动后,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着眼于公正高效办理案件的现实需要,对近5年来的主要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分别测算出各级法院、检察院5年人均办案量,并以此为基准,结合各地政法专项编制情况,在坚持39%总体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实行员额统筹分配和动态管理。同时,充分考虑基层法院、检察院案多人少的客观实际,员额分配向基层适当倾斜,压缩省市两级法院、检察院的员额比例。

2016年,员额法官、检察官统一遴选工作正式启动。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分别出台实施办法,严格遴选标准,坚持突出办案能力,坚持遴选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除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实行考核外,其他人员一律实行“考试+考核”的遴选方式,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通过员额制遴选,初步形成年龄层次、职业履历、知识结构更加优化的员额法官、检察官队伍,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开始显现,全省法院、检察院一线办案力量增加15%左右,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汇聚到办案一线。

在员额的使用方式上,凡是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全省法院把综合行政岗位上的入额法官,全部调整到审判执行岗位;全省检察院将综合部门的入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一律配至业务部门。为防止入额领导干部虚假办案、挂名办案,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专门制定规范文件,落实领导干部办案责任制,做到办案全程留痕,统一接受案件流程监管和案件质量评查。同时,确立“能者上、庸者下”的入额原则,完善员额考评机制,做到“有进有出”“能上能下”,实现员额退出机制科学化、常态化、制度化,并制定完善补充入额遴选办法,确保有能力、有担当的年轻业务骨干及时进入员额。

办案质效的提升离不开司法辅助力量,配足、配齐高素质的司法辅助人员,是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现实需要。为此,安徽省积极探索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聘用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省高级法院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制定下发了《安徽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司法雇员队伍的实施办法 (试行)》,已在部分市县试点。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确保“谁办案谁负责”

“谁办案谁负责”是新一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安徽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遵循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规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科学划分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权限,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努力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新机制。

司法体制改革中,安徽省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制定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的“权力清单”,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省高级法院先后制定 《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审判主体司法权力清单暂行规定》,从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个方面,厘清了院庭长(副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行使不同权力的边界与方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权力清单体系。全省检察机关推行“三个清单”,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民事行政检察、刑罚执行监督等业务中检察长 (副检察长)、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与权限范围,进行细化和分级授权。 “权力清单”使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更加凸显,实现了司法权力回归。

为保证“放权不放任、监督不越位”,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对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院庭长宏观监督管理和统一裁判标准的职能进行了规范。2015年以来,省高级法院着力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坚持全省法院三级联动,系统推进优化职能定位、审理范围、审理方式、人员结构、责任机制、工作平台“六个优化”,促进审判委员会全方位转型与规范,形成了具有安徽特色的审判委员会改革模式,受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肯定,并入选最高法院推出的20个典型示范改革案例。

组建新型办案组织,能有效助力司法权高效运行。安徽省各级法院结合案件数量和类型,灵活组建了9种类型1668个审判团队,实现办案组织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审判的有机结合,审判团队成为法院最基本、最重要的办案单元。各级检察院根据履职需要、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确立了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模式。

为将 “谁办案谁负责”落到实处,各级法院还建立了直接办案机制。新组建的合议庭办案团队,由审判长负责审核、签发合议庭审理的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外的案件裁判文书,并对裁判文书质量负责;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分管副院长签发。从去年3月1日起,全省法院全面下放裁判文书签发权,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不再审批签发自己未参审案件的裁判文书。直接办案机制运行后,由法官、合议庭直接裁判的案件比例达到98%。全省检察机关基本形成了 “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扁平化办案模式,减少了层级审批,简化了检察文书签发流程,优化了办案组织的主辅协作。

建立人财物省级统管 “一处两中心”运行通畅

“在规定的网上商城、根据实际需要采购物资,就像逛淘宝一样方便。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工作人员孙艳告诉记者,在省高级法院联合省财政厅开发的全省统一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信息化平台上,只要轻点鼠标即可完成相关工作。

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重点任务之一。安徽省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后,围绕“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因地制宜、分步分类、稳步推进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走出了一条符合安徽实际的改革路径。

根据中央编办有关实行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统一管理工作部署要求,去年6月27日,省编办、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联合下发 《关于开展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移交工作的通知》,对全省法院、检察院编制上划至省统一管理。去年9月底,此项工作全面完成,实现了法院、检察院人员省级统管。

同时,财物省级统管分步骤有序推进。 2015年底,省财政厅、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安徽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机制暂行办法》等5项改革配套制度,推进首批试点单位财物省级统管。在改革中,安徽省创造性地提出由省财政厅政法处为管理主体,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各设立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相关具体事务的“一处两中心”财务统管模式,有效解决了省级统管 “摊多面广”的难题。目前,“一处两中心”机制运行通畅,试点单位财务运行平稳,经费保障力度明显增强。

建立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是由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也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为此,安徽省逐步完善法官、检察官履职保障制度。2016年7月,中办、国办出台《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后,安徽省及时下发贯彻通知,从建立防止干预干扰司法活动制度机制、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履职安全保护等方面提出17项具体要求。

为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相继成立法官和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明确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依法严厉惩处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法官、检察官等干扰阻碍司法活动的行为。

·延伸阅读·

第三方评估把脉司法体制改革

2015年5月,安徽省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为准确评价和客观分析安徽省司法体制改革情况,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确定下一步最迫切、最需要、最合时宜的行动方案,促进司法改革目标更快更好实现,有必要从外部专业视角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第三方评估,这既是对全省司法体制改革来一次“体检”“测试”,也是进一步优化改革措施、将改革引向深入的必要步骤。基于此,省委政法委员会日前委托省社会科学院对安徽省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为改革继续深化提供建议,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省社科院接受委托后成立评估组,精心设计了5项一级评估指标,18项二级评估指标,59项三级评估指标,并根据评估指标分别设计不同的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882份。评估组还实地调研了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以及合肥、宿州、蚌埠、宣城4市的两级法院、检察院。通过查阅台账、抽查案卷、集中座谈、个别访谈、现场观摩等方式,获取一手资料和信息。在此基础上,形成 《安徽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方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认为,安徽省司法体制改革蹄疾步稳,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在安徽省基本完成,科学高效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在坚持中国特色法治道路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的总原则下,安徽省司法体制改革既符合中央精神,又积极开拓创新,形成了不少独具安徽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全国司法改革提供了“安徽经验”。

(李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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