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监控系统,加强基本医保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 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骗取医保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本报讯(记者 汪国梁)记者5月30日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将于6月1日起实施。办法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适用范围,对医保基金“收、支、管”实施全口径监管,对基金的征收、合规使用和规范管理作出全面规范,管好用好老百姓 “看病钱”“救命钱”的制度笼子更加坚实牢靠。
办法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坚持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县级以上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按时足额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以推进医保智能监管为目标,办法要求医保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疾病、医务人员信息等数据库,建设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监控系统,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应按监控管理要求,联网并实时上传医疗保险服务相关原始数据。医保行政部门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归集、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失信行为及相关处理结果。
聚焦就医和购药环节,办法对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分别作出十三项和六项禁止性规定。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实时联网结算,不为参保人员提供结算单据;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叠床住院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对协议药店的禁止性规定,包括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串换药品或者将药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纳入基本医保费用结算;与非协议药店串通,将非协议药店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结算或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等。
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办法明确了惩处措施。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违规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违反有关规定,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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