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14年以来,邢某通过互联网分享和搜集的方式,获取包括开房记录、网络虚拟账号及密码等公民个人信息30余亿条,其中公民开房记录等信息近2000万条。邢某还在互联网架设“咔咔社工库”网站,并将其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按信息类别分类上传至该网站。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许某等人出售。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邢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5032.1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邢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内容,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于此案犯罪情节严重性的认定,刑某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后再提供给他人,使得公民个人信息更易被他人获取,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涉及的信息数量、金额较大。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的情形。
整理: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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