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的徐宗保律师表示,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但怎么样的行为才算是“性骚扰”,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他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性骚扰的认定,可以结合以下几点做出判断: ① 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市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性骚扰”行为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② 行为方式的认定。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但从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挑弄、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录像、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用色迷迷的眼光及性姿势骚扰、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新闻推荐 本报讯S318宣铜路宣南段收费站及狸桥至双坑一级公路收费站,7月25日顺利完成联网收费系统接入测试,ETC车道系统具备联网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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