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份,市民王某经媒人介绍,与邻村的曾某相识,并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0月份,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2018年年初,曾某因感情和王某不和,要求分手。王某百般挽留无果,同意离婚,他咨询本报律师团,他是否可以要求曾某退还彩礼及因结婚所花费的其他费用?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上述规定可知,虽然王某和曾某举行了婚礼,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依法,曾某应当返还彩礼给王某。(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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