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标的额高达2.7亿元的借款合同纠纷,诉前接受了驻省高级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室的调解工作,启用无争议事实确认制度,将案件部分事实和相关证据在调解笔录中予以确认。虽然诉前调解最终因当事人付款能力问题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无争议事实的确认为后续案件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了帮助。8月20日,记者获悉,这是律师调解室进驻省高院开展试点以来,首次在律师调解过程中适用当事人无争议事实确认制度。
7月初,深圳某资本管理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欲将河南省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省高院,安徽某银行支行是第三人。在审查立案材料时,省高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发现,此案标的额高达2.7亿元,在高院一审案件中少见,但是案情相对简单清晰,于是向深圳某资本管理公司介绍了正在省高院试点的便捷高效的律师调解制度。在详细了解律师调解制度后,当事人欣然同意。省高院又征求河南某房地产公司和安徽某银行支行的意见,也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针对深圳某资本管理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法院及时进行了保全工作,然后将案件委派至律师调解室。省律师协会指派副会长音邦定律师担任案件调解员。音邦定律师在接受指派后,提前与案件三方当事人联系沟通,打好调解基础,并约定8月9日共同在省高院律师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
当天,经过规范的程序,三方当事人就案件部分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达成了一致。因为当事人付款有难度,最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当事人同意就无争议事实进行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这为后续案件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了帮助。
据悉,去年9月,最高院、司法部联合开展律师调解全国试点,安徽省被确定为试点省份。同年12月,省高院联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在亳州、淮南、马鞍山、黄山等4市作为安徽省律师调解试点地区。
省高院立案一庭作为负责全省法院律师调解试点的牵头部门,特别注重在指导、推动和指引上下功夫,努力探索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今年6月,省高院律师工作调解室在院诉讼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上述案例就是省高院首例委派律师调解员调解的案件。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升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律师调解制度就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
截至目前,安徽省已成立律师调解组织106家,律师调解员达605人,受理案件400件,达成调解协议138件。(张红柳鲁艺记者唐欢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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