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吴贻伙 记者 李浩)9月28日和10月15日,由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立案监督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长江安徽段“10·12”“1·26”跨省非法倾倒固废两案,由镜湖区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10·12”案被告单位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李长红等12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拘役4个月不等的刑罚;“1·26”案被告人李闯、黄安刚等12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两案中,镜湖区检察院同时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分别对江苏、浙江等地的11家企业及黄冠群等23名个人,共34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应急处置、环境损害修复、鉴定等各项费用660余万元和1300余万元。判处所有被告对本次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全部予以确认,并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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